近日證監會發聲明指,JPEX旗下實體並無獲證監會發牌,亦無申領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。小薯處於外圍既外圍,既沒有參與其中,也沒有研究什麼加密貨幣,名符其實的食花生。其實看著事態發展,都幾好玩。對這事的觀點,其實真的不吐不快,小薯見到幾個輿論方向:1) 堅持JPEX係無問題,係陰謀玩針對,證監會係打手;2) JPEX的KOL或者代言人錯,收錢推人落火坑;3) 證監會太遲出手,累慘市民。
先講第二點,其實不少KOL都會同券商合作,提供推link,用他的credit去賺廣告費/referral fee/佣金,但其實相關機構是否合規合法,其實KOL很大程度上很依賴券商的描述。當然KOL是有責任去了解所推廣的東西是否有效、是否合規合法。不過,當平台出事,把整個責任推落KOL身上,又有點過份,始終KOL不是營運方,他也不能控制。如果把全部責任都推落推link的KOL身上,又是否合理? 你可以說KOL應該做足盡調再推link,KOL未必有足夠知識做盡調,正如美妝KOL,也沒有可能懂得化妝品上的成份結構吧!
可是,如果推廣的方式是近似於傳銷,以「拉人頭」方式賺錢,有些甚至用幾乎「詐騙」方式向不具備相關知識的人銷售,那KOL就真的責無旁貸(特別是KOL就是股東/合伙人之一,是參與其中,更加有其責任)。這事發生後,有KOL立即割席否認,小薯先不管有沒有欠跟隨他的受眾一個公道,但是總是要有一個交待解釋。可是,事情發生後,小薯見到有KOL做「出頭人」(其實都政黨一樣,有名氣的人出面,有noise更有效率),如果是幫助到底,小薯尊敬;如果是想繼續消費這事,小薯真的覺得「無陰公」。
再講第一點,其小薯深感這批人已經對JPEX這個平台已經近乎信仰。小薯不管JPEX的合規性問題,現實是證監會聲明已發,提金已受限,理財產品已下架,即使JPEX真的合規,JPEX這個平台實操上已經不能運作。作為投資者就一定要理性處理,接受現實,想辦法善後。現在用不同的陰謀論,扣帽子政治,互相抱團,繼續盲目支持,甚至繼續入金到JPEX,真的是一個成熟的做法?這件事發生後,KOL繼續盲撐,做衛道者,消費投資者情緒為自己護航,小薯真心為這班投資者擔憂。
最後是對證監會的責難,是小薯想做討論的一點。有投資者成立苦主大聯盟,向平台,向KOL,甚至向證監會追討賠償。向平台追討賠償小薯明白;向KOL都明但是否合理是另話;向證監會追討賠償真的不太明白。首先JPEX在港無牌不是day 1的事(其他地方有牌不代表在香港是合法,也不一定未來一定要發牌給JPEX,這個要正視聽),投資進這個平台自有其法律風險,這個是投資者自己決定承擔的風險,除非是被騙,否則輸錢與人無尤。證監會把這件事挑明,避免有進一步「受害人」,是他的應盡之責。有人認為證監會沒有早早提出是失職,小薯先戴頭盔,小薯真的沒有相關法律知識,所以以下只是小薯靠估,歡迎指出錯誤。
證監會作為執法機構,現在提出的指控是十分嚴重,而事告訴我們這個指控足以弄倒整個平台運作。因此,證監會沒有足夠證據其實真的不能亂噏。講得出,起碼有料做嘢。因為這個指控未經過審判,現在也只是轉交警方立案,法理上是假定無罪。證監會發出這個聲明,其實潛在一個「有罪假定」。我們就要知道,當一個有公權力的人或機構出聲,就更加要小心。小薯不知提出這類型指控證監會有什麼程序要做,但常理去想,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,沒有一定的法理基礎,小薯不相信證監會只是因為賣廣告就會發出指控。
其次,我們要注意,今年6月證監會推出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》(LINK)自願申請牌照改成強制發牌,要求業界除了領取證監會1號及7號牌(證券交易及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),還需申請VASP牌照,即數字資產牌照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牌照(VASP)。證監會表明在法例生效前,大部分公眾可接觸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不受證監會監管,意味著證監會是無法可依提出任何行動,而JPEX則沒有清晰法例下,於灰色地帶進行業務,也不代表他違法;而現在條例出台,證監會也表明已於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於不違反期間內(即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)在香港繼續其業務,同時也要向證監會申請牌照。可是,投資者要留意交易平台提交牌照申請,並不一定成功獲批(LINK)。因此,證監會在這件事有冇失職,何解沒有在更早時間提出警告?大家可要求調查,但從小薯眼中,起碼在有法何依的情況下,證監會起碼做了應做的事。同時,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而預早提出警示,其實就是人的決定大於程序公義,這會是我們所樂見嗎?
換個角度想,如果有「苦主聯盟」早一些報案,上media 又會唔會令這件事更早爆出來?其實現在群情洶湧,就係因為證監會發聲而大家就有一個「有罪假定」(AGAIN,現在只是立案調查未定罪)。那虧錢的投資者們之前不出出聲,是因為之前「唔覺自己係苦主」,抑或「有人出聲就有籍口把輸錢的責任推出嚟」?小薯不想blame the victim ,都不想blame the authority,這樣一定夠nosie,帶動流量。可是,現在證監會發聲,真的好過什麼也不做。如果真的覺得證監會有失職,就即管向申訴專員公署開佢file,調查是否有失職。小薯也想知道,在新例前的JPEX是否也跟在新例後在不違反期間的JPEX,行為上是否有變而導致證監會的取態有變,如果沒有,那為何不提早作出預警。現在事從已進行立案調查階段,證監會未必能披露太多,但也希望在事件塵埃落定後,給公眾一個交待。
小薯寫這篇文,不是為了趁熱度,更多是希望反思一下,當我們面對一件事情,會不會預設立場去解讀事情?會不會「責任不在己方」把自己應負之責推得一乾二淨?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有立場,但又能否客觀地解讀事情?如這件事中,JPEX如真的犯法,責無旁貸,但「苦主」真的沒有責任?人會習慣性把自己的過失找替死鬼,把別人的責任放大,才把自己的責任縮少;相反成功就是自己一己之能。其實在投資路上,輸錢皆因贏錢起;沒有人永遠沒有贏錢,如果誠實面對反析自己的失敗,其實於自己學習是十分重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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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刪除事後孔明一下, 當日廣告看見名字叫 JPEX, 已經想到一家投資平台為什麼會選擇改這個令人聯想到日本的名字? 是因為bitcoin的技術來自日本嗎? 沒想到的是, 這應該和這家公司的目標客戶有關.
回覆刪除其實連JPX都出聲明澄清兩者沒有關係
刪除“同時,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而預早提出警示,其實就是人的決定大於程序公義”,呢個說法要先假定程序公義完全沒有漏洞,但你作為”沒有相關法律知識”的人,應該沒法確定這件事是否完全沒有漏洞。
回覆刪除當有新的科技/知識/產品等出現時,政府/監管機構/執法人員有義務利用”人的決定”去做相應措施,減少大眾對於這些新事物的應知不對稱性而蒙受損失的可能,呢個係維護社會穩定同維護公義而有需要實行的。
有時唔一定要實牙實齒咁出指控嘅,宣傳或者提醒市民該等機構尚未獲取有關牌照,都已經起到一定作用。
小薯沒有否定證監預早提出警示這件事,「起碼在有法何依的情況下,證監會起碼做了應做的事。」
刪除小薯有這個警示是有幾個前提:
1/ 有法及有程序可依。如果沒有其法或程序,即是嚴格來說是沒有犯法/程序;如果沒有沒有犯法/程序也說有問題,就是執法人員自行僭建的法律或程序,這不是法冶而是人冶
2/ 有證據。很合理,沒有證據就說有問題,就是無的放矢
如果有犯法的可能,且有一定證據,提出警示很合理。相反,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而提出警示,如果真的犯法就保護大眾,但如果是證監錯而公司沒有犯法,那公司的損失又是誰負責?這又是不是公平,又是不是公義?有權之人更要有更要小心用權,權可以保護人民,也可以傷害人民。
事實上,證監在22年7月已經把JPEX列入可疑名單。
牌照要求本身就是今年6月新法下的新要求,因些理論上所有crypto平台在此前是沒有牌照,而6月後那些公司有牌照,證監也上載到網站。小薯就不相信投資到JPEX的全都是今年6月後先做,既然證監一年前都把JPEX列入可疑名單,只要google都知,那投資者是否有一定責任?JPEX之前同樣有人表示質疑,但為何投資者仍然投進去?是否正如文中所說:「因為之前「唔覺自己係苦主」(因為有錢賺),抑或「有人出聲就有籍口把輸錢的責任推出嚟」?」
你講嘅係法律沒有漏洞,而且有實質證據時可以發出指控。我講嘅係法律存在漏洞,但證據不足時的預防和提醒行為。兩樣野並不一樣。
回覆刪除而家呢個新嘅product 好明顯有法律漏洞。所以個重點就係政府/監管機構/執法人員點樣提醒番市民現存制度存在漏洞。嗰啲咩投資可升可跌,世上沒有高回報低風險投資只係千篇一律嘅忠告,當人們發現有新嘅product,呢啲忠告嘅成效就會減低。而家問題係點解SFC採取嘅行動係咁慢咁低效。
而家事後睇番,放上網話JPEX係可疑網站成效根本太低。呢樣野所有人都要承應,包括證監會自己。我唔係事後孔明,但係如果人類唔從錯誤中學習同吸取教訓,咁就太差了。
向證監會追討賠償既苦主,賺錢時會唔會同證監會分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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